回到頂端
|||
熱門: 寶林茶室 地震 清明連假

大火教訓 明火表演須申請

中央社/ 2013.01.2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7日電)台灣過去也曾發生因明火表演,引發大火造成死傷,因此修法管制,未經申請許可不得進行明火表演,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巴西南部1家夜店今天在演出煙火秀時引發火警,傳出造成至少200人葬身火窟。

台中市阿拉夜店於民國100年3月間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傷,營業場所內進行明火表演是否妥適及應否進行管理,引發國人關注。

消防法在同年5月修正公布,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的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北市消防局指出,如需使用明火表演,應於活動5天前申請許可,將依「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要求業者提具書面計畫,於活動前、中、後加強防火管理措施,在嚴格的把關下限制使用明火表演的範圍,避免不慎造成火災。

消防局表示,在各大節慶時,會派員前往相關業者如餐廳、夜店等進行宣導,台北市業者大多了解使用明火規範,消防局將持續宣導,保障民眾安全。

消防局強調,表演者切勿抱存僥倖的態度,臨時決定使用明火來發揮創意,以免「驚喜」不成卻導致「驚嚇」,甚至更嚴重的後果。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