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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稅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被查獲,要補稅及處罰!

大成報/ 2013.01.25 00:00
【大成報記者范貴香/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縣內車主,如您尚有以前年期使用牌照稅欠稅未繳,請儘速向稅務局總局或所屬中壢、大溪、楊梅分局補單繳納;如欠稅已被移送執行,且經濟確有困難無力繳納者,建議您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可儘速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如此,您的愛車即可安心上路,不用再擔心有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受處罰的情形了。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3326181轉2453至2461分機,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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