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甲女原與父母、阿公同住,種芭樂相依為命。94年父親過世,母親又患病在身,甲女平常幫阿公種芭樂,或幫舅舅賣臭豆腐,母女都沒有收入,只有政府少許補助款,都靠阿公資助。
94年底某日,阿公把甲女叫進房間說「要用」、「要做」,不順他意,就要把她們母女趕出門,讓阿公第一次性侵得逞。
95年元月,阿公帶甲女到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同年10月二度墮胎(醫師認定懷孕已5.5週);96年11月第3次墮胎(醫師認定懷孕已7週),每次墮胎後,阿公都恐嚇她不得張揚。
100年3月,甲女再度遭阿公性侵,身體不適,早已起疑的母親帶她到婦產科檢查,赫然發現女兒竟在這裡墮胎3次。但她並未報案,在和鄰居聊天時無意間透露,鄰居才報警處理。
案子在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是被告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侵罪,4次各判9年,合併判15年。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被害人是輕度智能障礙,對性並非完全失去自主、認知能力,也有基本倫常觀念,被告利用阿公權勢,又威嚇要趕母女出門,變更法條為利用權勢性侵罪,且被告已賠償50萬元,取得和解,4罪各判3年,合併執行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