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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求刑權 監委要求說清楚

中時電子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2013.01.25 00:00
監委李復甸去年糾正法務部,認為檢察官在起訴時對被告「具體求刑」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侵害人民權益;但法務部卻回函解釋,檢察官公訴權包含求刑權,令他看了很火大,決定在春節後約談法務部長曾勇夫到監院說明,若曾勇夫提不出合理說詞,不排除祭出彈劾。

李復甸昨表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可以對被告具體求刑,而是案件進入法院言詞辯論階段,檢方蒞庭時可提出「量刑建議」;但現在檢察官都是在起訴書具體載明求處刑度、罰金等,例如日前檢方只是起訴台北一○一董事長林鴻明涉嫌掏空案,就大肆告訴媒體求刑十二年、罰金四億元。

法務部面對糾正案回函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權,具體內涵包括「定罪請求權」及「量刑建議權」。李復甸認為,法務部身為行政院法律顧問部門,卻違反刑事訴訟法在先,還回函強辯,令他無法接受,決定向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提案質問曾勇夫,預計春節後請曾勇夫到監院說明,屆時若曾勇夫說不出說服人的理由,將提出彈劾案。

對於有部分檢察官認為不應限縮具體求刑權,李復甸表示,法務部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是修改《刑事訴訟法》,明訂起訴時可以具體求刑;第二是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確定現行法律就可以對被告具體求刑,否則無法說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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