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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金尚昌案 1小時籌款 林鴻明1億元交保

中時電子報/蕭博文、陳志賢、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3.01.25 00:00
前台北一○一董事長林鴻明涉嫌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開發」獲利十億二千多萬元,台北地檢署昨將全案移審台北地院。林鴻明庭訊時不斷重申所作所為都為金尚昌好,不能因日後的開發獲利,指控他讓金尚昌損失鉅額利益。合議庭訊後認無羈押必要,裁定一億元交保。林則在一小時內籌到一億元交保走人。

合議庭認為,林鴻明涉犯證交法背信重罪,但無逃亡之虞,裁定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附帶每周三、六晚上到轄區派出所報到。林鴻明一度表明只有五百萬元,還向審判長討價還價「拜託能不能減一點?」但不被接受。

北檢前日依證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訴林鴻明,求刑十二年併科罰金四億元。北院昨由受命法官林婷立、陪席法官唐于智與審判長陳興邦組成合議庭,林鴻明頂著一頭亂髮出庭,僅就財報不實認罪,否認詐欺銀行得利、背信、非常規交易、洗錢等指控。

林鴻明坦承對金尚昌具實質影響力,而金尚昌以淡水大筆土地為擔保向中聯信託貸款,土地日後被列為不良債權遭拍賣,他便出資十二億元請白天鵝公司向中聯信託買回,交易價格合理沒有不法。審判長陳興邦質問,「為何不直接還錢給中聯?」「白天鵝知道你不可以投標,對不對?」林鴻明都未正面回答。

林鴻明坦承購地後與大隱建設合作「藍海建案」獲利,但金尚昌也獲得廿一億元對價,對金尚昌而言非常有利。林鴻明強調,一切都是為了要救金尚昌,開發案之所以能賺錢,是因為運氣不錯、規劃不錯,「不能因為我賺錢,就說我是賺了金尚昌的錢,利益本來就不該歸金尚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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