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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選黨主席爭議 內政部重申自行認定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3.01.24 00:00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競選連任的合法性爭議持續延燒,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今天(24日)重申,依據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黨主席的任期、選任辦法等規則由政黨章程訂定,內政部沒有權責、也沒有必要討論適法性問題,一切尊重各政黨的決定。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能否競選連任的議題不斷發酵,國民黨中常會23日通過提案,確認黨主席馬英九2005年到2007年的任期沒有過半,可以再次參選。不過,有黨內立委認為國民黨還是應該尋求內政部的法律解釋,才能徹底解除危機。

對此,內政部次長簡太郎24日表示,國民黨若行文內政部解釋法律爭議,內政部只會告知有關政黨主席的選任、任期等規範,是依照人團法第49條規定,由黨的章程另定,並不適用人團法第20條「人民團體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的規定。他說:『(原音)我們會告訴它,它適用的是人民團體法第49條,而不是第20條,49條就是排除20條的適用,不適用一般人民團體,政黨是適用49條。』

簡太郎強調,國民黨黨主席選舉爭議與竹南鎮前鎮長康世儒當選無效案不同,內政部沒有權責、也沒有必要邀集專家學者討論適法性,由國民黨內部自行認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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