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1/242.公司名稱: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辦理,本公司已 就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簽訂委託代收價款合 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特此公告。 (1)訂約日期:102年1月24日 (2)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華南銀行高雄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 (3)委託代收價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