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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讓步 公開場合可拍執法警察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1.24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1.24 林朝億/台北報導

對於法務部解釋函指稱未經警察同意,民眾不得拍攝執行公權力的警察,警政署今(24)日表示,如果在公共場所,隱私期待當然不合理。如果民眾作為,沒有妨礙執行公務、或侮辱員警,沒有達到刑法妨礙公務的程度,原則上不禁止民眾錄影;但若有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可以依法處理。

台權會今日上午前往警政署、法務部抗議禁止民眾對於執法警察錄影的解釋函。對此,出面接見的警政署督察室三組組長黃國珍表示,如果在公共場所、公共空間,隱私期待當然不合理。民眾對警察在這些空間執行公權力時,如果沒有妨礙執行公務、或侮辱員警,沒有達到刑法妨礙公務的程度,原則上不禁止民眾錄影。但若沒達到妨礙刑法程度,但有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可以依法處理,「因為你(民眾)可能是逼到員警的前面」。

法務部則由檢察司林玉苹出面接見。她表示,先前的解釋函是有不明確之處,法務部在彙整各方意見、研究中,近期會儘速做出補充解釋函。對於台權會要求馬上作廢先前的解釋,法務部代表則不斷重申會做出補充解釋。

對此,台權會長賴中強則向法務部代表表示,剛才警政署官員已經說,如果是公開場合,警察不能主張隱私保障,他希望法務部不要用鋸箭法將公開場合切割掉。舉例來說,人民到派出所檢舉附近違規停車太多,但也很怕警察吃案,警察可以有警察的紀錄,人民也可以有人民的紀錄。而事實上,警察常在「非公開場合」有不當的行為,例如先前警察到檳榔西施攤子裡打人,幸好被錄下來,正義才得以伸張。

賴中強表示,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就是代表國家,不管是在戶外、戶內,公開場合或非公開場合,是不可以對人民主張隱私權的,這是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應該被法務部的解釋函給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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