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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生效 營利海狗油難售

中央商情網/ 2013.01.24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3年1月24日電)農委會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36條新法25日生效,捕殺手段殘忍、引發國際爭議的海狗油將難在台販售。

林務局指出,台灣對於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的管理有新規定,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23日總統明令公布,25日生效施行。

其中第36條規範,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

林務局強調,第24條並規範輸出、輸入限制,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且須提出證明文件。

林務局說明,相關新法生效後,除已在台銷售的相關海狗油等產品,可能提供業者重新申請一段緩衝期予以庫存、售罄,未來商業產製的海狗油,要再輸入台灣銷售,可能相當困難。

林務局補充,為使法令公布實施後,民眾申請此類產品合法利用的間隙時間儘量縮短,已訪談相關業者了解產業狀況,擬訂「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並已刊登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www.forest.gov.tw)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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