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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內射精 少女告不成性侵

自由時報/ 2013.01.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少女小鳳(化名)心情不好,致電周姓前男友哭訴,兩人相約旅社見面,周哄抱並提議「做愛可以舒緩心情」,緊要關頭卻不顧對方反對,在她體內射精,小鳳控告性侵;檢方則認為少女未抗拒做愛,將周某不起訴。

檢稱未抗拒做愛

小鳳警訊時說,去年10月19日晚間,心情不好在臉書上發文,周姓前男友看到致電關心,並說「到『百╳』等我」,相約台北市一處商務旅社見面,抵達時先給櫃檯房錢。

小鳳說,周某入房後,她哭訴4天前被匪徒搶走手機並遭手指性侵,周某又抱又哄,見她大哭,提議「心情不好『做』會比較舒服」,她當下沒想太多,加上服用抗憂鬱藥物,昏昏沉沉間與前男友發生關係。

小鳳說,「做」約10多分鐘,前男友到了緊要關頭,她趕緊表明「不要射在裡面」,對方卻說「可是我想」,接著就在體內射精。

小鳳事後報案被性侵,強調「前面都沒有違反我意願,只有最後射精時違反意願」,周某被傳訊到案否認性侵,警方為求慎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調查,小鳳自行前往旅社,還能下樓帶被告進房,做愛時能指示被告「不要體內…」證明意識清楚,也沒反抗,認定周某雖不顧小鳳感受在體內射精,但先前求歡沒被反對,不構成強制性交,加上少女後來撤告,昨將周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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