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1/232.發生緣由:(1)本公司101年10月2日董事會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000,000股,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696號函核准在案。(2)因受到歐洲國家債信問題及歐美經濟成長停滯影響,導致國內外資本市場市況變化劇烈,投資環境與原規劃發行時已產生變化,致資金籌措不易,經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後,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3.因應措施: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撤銷後,針對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以其繳納股款加計利息補償之,補償方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35%(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2年1月22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註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