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其他工時制與服務業等相關排休制之勞工,除夕至初三之休假日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陳業鑫局長強調,月薪制人員基本工資仍維持18,780元,時薪制人員自10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時薪109元,所以時薪人員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218元(109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
陳局長特別呼籲農曆過年是國人相當重視之節日,事業單位應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排假情形提供勞工瞭解,以免衍生爭議,勞資雙方如針對年假仍有問題,逕洽專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詢問,並預祝市民朋友新年快樂,事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