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各判8月徒刑
黃某與台灣籍元配86年間在台結婚,雙方在台北市雙城街的「田莊餐廳」舉辦婚宴,但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生下一兒一女後分居。
97年間黃某與另名台灣女子重婚生子,還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把元配氣炸了。
黃某辯稱,86年間舉行的是「訂婚派對」,不是結婚喜宴,他不了解台灣的結婚規定,也不認識元配生下的2名子女。他認為一審判決帶有種族偏見,對他傳喚的證人都不採信,且量刑過重;小三則稱,婚前有要求黃某出具單身證明,確認黃某未婚才和黃交往。
元配控訴,婚宴後,她要辦結婚登記時,黃某未配合提供美國護照,才沒辦登記;她曾多次打電話給小三,告知黃某已婚,但小三置之不理。
合議庭不採信黃某和小三說詞,合議庭指出,元配與黃某婚宴喜帖上標題寫「Wedding Invitation」,黃某不可能不知道是婚宴,依當時民法規定,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就算成立,沒辦結婚登記也沒關係。合議庭認為,黃某和元配結婚時,已逾期居留台灣,可能因為這樣才未辦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