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漁民去年四月向黃男購買「新進春十六號」漁船,但出海作業時,屢次發生機械零件、繩索無故損壞、鬆脫等情事,且維修後還會發生相同的事情,讓他感到毛毛的,後來才從其他漁友口中得知,該船四年前出海捕魚時,曾有船員因操作機械不當,遭繩索絞斷頭而斃命,洪男認為他買到「凶船」,遂向前船主要求返還六百多萬購船金,但對方不肯而對簿公堂。
「新進春十六號」前船主黃男向法官表示,這些年漁船的作業績效符合預期、未發生其他意外,甚至連船名都沒更改,漁船上雖死過人,卻未影響漁船運作,再加上事隔已久且洪男也沒多問,並未刻意隱瞞對方。
基隆地院法官則認為,漁船是海上交通工具,發生意外的可能性遠遠高於住宅區,在漁船上難免發生工安意外,不能拿「凶宅」的認定標準,評定該艘漁船因工安導致一人喪命就是「凶船」,因此駁回原告聲請。
「新進春十六號」洪姓漁民聽聞判決後感到「不可思議」,並表示船上曾經因工安死過人,無論如何都會感到不吉利,加上對方並未主動告知,讓他感到受欺騙,表示近日將再上訴,爭取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