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查核78家之瘦身美容業者中,屬預付型交易應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書」者計37家。經查核業者所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如下:
一、使用符合規定之定型化契約者:計14家。
二、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者:計12家。
三、未使用或使用其他類型契約者:計11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該23家未使用或未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已於101年12月初發函通知業者限期改善,並輔導業者務必向消費者詳細說明,以使消費者充分瞭解自身權益,其中有3家業者總公司營業登記於外縣市,已移權管縣市後續處理。截至102年1月14日止,本市仍有4家業者經輔導修正後,契約內容仍不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衛生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直轄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規定,將查核結果公告於衛生局網頁周知市民。另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給予輔導並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如仍未改善,將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衛生局將持續追蹤,並不定期抽查業者契約使用情形,直到改善為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本次查核最常見不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缺失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付款方式」記載不清、限制付款方式、及信用卡付款者,手續費由消費者負擔等。
(二)「當事人」(業者、消費者及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未記載清楚完整。
(三)未記載對消費者詢問有無健康問題以能接受完整課
程;及課程過程中處置義務及契約延長之義務說明。
(四)未記載「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義務」、「擔保條款」、「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契約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內容。
二、不得記載事項(指不應對消費者作成不公平之約定):
(一)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二)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三)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
(四)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產品之購買及課程並增收相關費用」。
坊間促銷「瘦身美容產品」常採用人海戰術進行強迫推銷,以「填寫資料贈送試用品」、「買化粧美容產品免費作臉」、「享○○終身免費」等為餌,宣稱以「朋友價」、「特惠促銷價」等種種誘人之手法,達到吸引消費者購買高達數萬元之化粧美容相關產品。為此;衛生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瘦身美容產品前,主動要求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並把握契約7天審閱期,詳閱契約內容,包含審閱期、解約退費、手續費、服務內容等約定,衛生局列出「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如附件,提供消費者於締結契約時參考,以確保自身權益。
有關「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問題,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
一、至少7日審閱期,要有雙方簽名(契約才生效)。
二、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三、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四、手續費不得扣除情況: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當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
五、因業者經營問題解約,導致消費者權益損失,消費者得請求退款,並要求損害賠償。
六、訂有擔保條款,且賠償方法具體明確。
七、服務內容及附隨產品均應明確計價,及契約雙方各自保管1份,消費者得隨時請求業者提供服務內容及商品紀錄之影本。
八、刷信用卡付費衍生之費用(例如:手續費)消費者毋須承擔,使用分期付款時,消費者得免付利息。
九、會員卡遺失,業者應無償補發。
十、契約內容及個人資料,業者有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