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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興達更正董事會通過擬與關係人簽定合建契約

中央商情網/ 2013.01.21 00:00
日  期:2013年01月21日公司名稱:興達(9906)主  旨:更正102/01/19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與關係人簽定合建契約發言人:李鎮宇說  明:1.契約種類:合建契約2.事實發生日:102/1/21~102/1/21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黃"火冏"輝,與本公司董事長為二親等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立契約書人:地主

黃"火冏"輝(以下簡稱甲方)建主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預計投入總營建成本加計建築融資利息約為新台幣二億八千七百零四萬元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三、乙方須於簽約後150天內完成建照名稱變更及動工,但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遲延,則預定完成時間依遲延日數順延之。乙方並保證於動工後300個工作天內興建完成,如工程逾期完工,乙方每逾一日,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以為違約金。五、乙方同意提供壹億伍仟萬元整保證金為履約保證金,三月底前分期支付,甲方應於三樓樓頂板勘驗完成時退還百分之五十,使用執照領到時退還其餘百分之五十。雙方約定房地分配比例為甲方70%、乙方30%。八、乙方所興建之房屋,須於開工後300個工作天內完成,除非遇有天災地變或甲方所同意之原因外,如不能如期完工,乙方同意將保證金充違約金,依第三條規定扣抵。九、乙方因申請建造,使用執照所支付之地政規費乙方自行負擔,不得要求甲方負擔,另對於開工前申請房屋建築執照及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接水接電、產權移轉等所需有關資料及證件,甲方須如期提供辦理,不得藉故遷延、推拖、刁難,如有故意推拖,以延誤時日計算,每逾一日,應賠償乙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以為賠償金。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最後決定之土地價格:新臺幣597,954,500元地主與建方之合建權益分配比例:70.66%:29.34%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林書弘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91)高市估字第000006號8.取得之具體目的:興建住宅大樓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無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2年1月19日12.監察人承認日期:民國102年1月19日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政初會計師經覆核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出具之估價報告書,其對台北市北投區奇岩一小段191、191-2、192-2等地號土地之估價價格種類係以正常價格基礎,包含土地增值稅之估算,及考量合理因素影響後,以市場價格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等基礎估算該土地之價值並據以計算合建分配比例等方法及依據資訊,認為尚屬合理。17.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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