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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大成報/ 2013.01.21 00:00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月7日發布『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係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資格,使其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申請文件,使其簡化流程。(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釐清申請認證所送文件變更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簡化環境教育機構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相關流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精簡文字及明定收費基準上限由核發機關訂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修正廢止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有關『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修正法規,已詳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環境教育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可逕至該網站查詢或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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