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資格,使其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申請文件,使其簡化流程。(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釐清申請認證所送文件變更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簡化環境教育機構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相關流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精簡文字及明定收費基準上限由核發機關訂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修正廢止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有關『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修正法規,已詳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環境教育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可逕至該網站查詢或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