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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何止大亂! 蔡正元:法院會為馬英九擔責任嗎?

NOWnews/ 2013.01.21 00:00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今(21)日在個人臉書(Facebook)上再度抨擊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不應試圖再次競選連任黨主席,蔡正元批評,國民黨以人民團體法第49條作為解釋,但是國民黨的「章程」17條硬性規定「主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他質疑,國民黨想依「自律原則」,或依內政部長李鴻源的「自作主張原則」,對連選連任作出完全歧異而唐突的解釋,「實在風險太大了!」

蔡正元日前在臉書發文指出,依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包括政治團體,且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另外,中國國民黨黨章第17條也規定,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他質疑,馬英九首任主席任期從2005到09年,但07年因特別費案辭職,由吳伯雄補完任期,而在09年再當選時,已算連任一次,且竹南鎮長康世儒也因同樣情形被判當選無效,因此他認為馬英九依法不可再競選黨主席。

對於蔡正元的質疑,國民黨發言人殷瑋指出,身為政黨的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認為,高院對竹南鎮前鎮長康世儒案的判決,是依據「地方制度法」進行,而國民黨是人民團體,不是地方政府,應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後者並不能類推適用到政黨。

殷瑋強調,依「中國國民黨黨章」第17條規定,黨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而吳伯雄是在民國96年補選中當選黨主席,馬英九是在民國98年當選黨主席,因此馬英九若在今年登記參選,並沒有違反黨章相關規定。

對於殷瑋的說法,蔡正元今日再度批評,國民黨用人團法第49條聲稱國民黨不受人團法20條限制,但是人團法49條規定政黨的組織運作要符合「民主原則」於「章程」另訂之,而國民黨的「章程」17條正是硬性規定「主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蔡正元說,這個「章程」規定就具備人團法的法律授權位階,國民黨黨章17條完全援引人團法20條連選連任的限制,在法理上就必須一體適用人團法對連選連任的解釋,國民黨想依「自律原則」,或依李鴻源的「自作主張原則」,對連選連任作出「完全歧異而唐突的解釋,實在風險太大了!」

蔡正元也質疑,法院要對「連選連任一次」在不同法律作出不同判決論述不同法理原則,「可能嗎?」他說,「地方制度法」一套、「人民團體法」另一套、「國民黨黨章」又是另一套,「那天下何止大亂!你認為法院會為馬英九擔這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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