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官辦法制晚報今天報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李玉賦2010年初曾向媒體透露,近30年來,大陸外逃貪官約有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
法制晚報說,對這些潛逃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因大陸在立法上並無缺席審判制度,碰到嫌犯、被告外逃或死亡,只能中止或終止訴訟,既不能確定犯罪人刑事責任,也無法追繳罪犯違法所得,形成「以逃匿財」、「以死匿財」等嚴重問題。
報導指出,雖然各國對外逃貪官可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向其他國家提出追繳外逃貪官犯罪所得請求,但請求的提出,往往須以法院已對犯罪所得做出沒收令為前提。
這篇報導強調,大陸相關立法的空白,直接影響到打擊貪污賄賂等特定犯罪的工作力度,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後仍可享用犯罪所得,逍遙自在。
為解決這一問題,報導指出,大陸今年起剛剛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為上述立法空白「補白」。
根據大陸這項新法第280條,和大陸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適用這一特別程序的情形有二:一種情形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2類案件,另一種則沒有案件類別限制。這項程序,由人民檢查院啟動。
報導說,這意味犯罪分子無論外逃或死亡,即使不能到庭受審,違法所得仍可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