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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01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1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1/18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11/1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    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有認股價格低於時價(請參本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    ,考量本公司與員工契約關係已存在,得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決議變更原認    股價格,並應於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辦理相關公告,同時取得所有員工簽訂之    同意聲明書,無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認股價格: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包括辦理私募)、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董事會追認修訂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 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修訂後內容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    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認股價格: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包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    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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