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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色情營業場所可勒令停、歇業

NOWnews/ 2013.01.17 00:00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為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號等營業場所從事違法性交易行為,經查獲後仍繼續經營之情形,內政部於今(17)日部務會報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處以涉及色情犯罪的營業場所停、歇業之規定。全案將報請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新增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利用該場所經營或縱容發生違法性交易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內政部說明,依前述新增之規定,警察機關查獲色情犯罪場所,倘符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情節重大」及「再次違反」情事,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內政部指出,目前視聽歌唱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飲店」、「企業社」等特定行業,暗中從事涉嫌妨害風化等色情犯罪情事的營業場所,雖經警察機關多次查獲,但因現行法令規定無法有效勒令營業場所停、歇業,導致業者仍能繼續經營,因此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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