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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康科技:為張嘉元、吳萬發、吳志偉涉嫌公西靶場與嘉義縣政府標案背信等案件,依法提出告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1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張嘉元、吳萬發、吳志偉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2.事實發生日:102/01/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華民國102年01月17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公西靶場案部分:(1)於100年08月19日張嘉元與吳萬發合謀,利用公西靶場工程,在08月19日與8月31日間,淘空本公司3,000萬元。(2)於100年11月間被告張嘉元因避債出走中國後,乃指派被告吳志偉為總經理經營告訴人公司,被告吳志偉受告訴人委任處理事務,惟竟與張嘉元、吳萬發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背信犯意,配合被告張嘉元、吳萬發利用工程名義淘空本公司2,987,828元及稅款149,391元。(3)又被告張嘉元、吳萬發、吳志偉於101年06月14日明知合豐公司就系爭工程並無實際施工,竟由吳志偉指示告訴人公司同意支付合豐公司工程款170萬元,並在合豐跳票之後張嘉元指示吳志偉為合豐公司支付合豐工程之工人薪資110,250元正,造成公司損失。(4)經告訴人公司內部評估及召開董事會議決議後,由告訴人公司業務部與名冠公司洽商終止合約事宜,於101年11月30日與名冠公司達成工程拋棄協議書,由名冠公司沒收告訴人公司支付1,500萬元之保證金,另名冠公司返還告訴人公司開立面額共800萬元之保證支票4張。(5)告訴人公司為系爭公西工程前後共計損失工程保證金1,500萬元、支付合豐預購金3,000萬元、支付合豐電線電纜2,987,828元、營業稅稅款149,391元、工程170萬元、代合豐支付薪資110,250元,合計高達49,947,469元正。嘉義縣政府標案部分:於100年8月10日張嘉元利用擔任告訴人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聯合吳萬發之合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利用嘉義縣政府『戶外型LED全彩顯示屏、廣告版及鋼結構基礎施作、管路設定及施工安裝工程』之標案得標為名義,共同淘空本公司4,775,400元。4.處理過程:已提出告訴,目前靜待法院通知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54,722,869元(其中12,494,412元前已予提列呆帳,及工程保證金1,500萬元業於102/01/09 公告,尚不及影響公司財務營運)。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立案偵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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