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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大成報/ 2013.01.17 00:00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為協助主管機關認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於土地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對其土地之管理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環保署特於101年12月10日訂定發布「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環保局表示,「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依據土地使用之空間規劃,實際使用情形,土地管理過程及土地外觀差異等,綜合判斷是否已善盡應注意之義務。此外,對於閒置土地,準則中亦列出可採取之對策,包含在土地周圍及聯外道路路口設置圍籬等阻隔或監視設施,每年定期巡查土地防止土地遭受洩漏、棄置、非法排放、灌注污染物等污染,若有污染情形,應立即主動通報並配合指示辦理。若將閒置土地出租時,也記得要求承租人或使用人採取管理措施,並作成紀錄。

環保局局長劉伯舒強調,將土地提供予承租人或使用人作為工廠、加油站等事業時,可在該工廠、加油站、事業正式營運後,主動依使用情形,要求承租人或使用人提供依相關法令應取得的證明文件。若土地作為農、林、漁、牧使用,則應注意不可引用受污染水源,不可使用事業廢棄物回填,發現土地使用之灌溉水源有受污染或有污染之虞,或土地遭廢棄物回填時,也必需主動通報。

環保局提醒,準則中有明訂各項在土地管理上需注意的事項,以及可採取的執行方法,若依照法規敘述辦理,則表示身為污染土地關係人,已經盡了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義務,對自己及環境都有更進一步的保障,有需求的民眾可上環保署網站查詢「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的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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