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修正發佈「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且未服替代役的役男,未來只須服補充兵役。
為因應募兵制法規配套,及常備役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自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後,由役男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內政部役政署修正發佈「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且未服替代役的役男,未來只須服補充兵役。
為因應募兵制法規配套,及常備役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自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後,由役男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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