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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代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公告受金管會裁罰案之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16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尚未收到函文2.事實發生日:102/01/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金管會針對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餘額超逾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6%,經核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罰鍰共計新臺幣200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已就相關控管機制進行修改,持續進行加強管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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