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欠佳,國公營企業年終獎金惹議,儘管國公營事業工會連日來馬不停蹄造訪立法院及部會,希望能有轉圜餘地,但立法院院會通過預算決議案,自民國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有獎金,且不超過1.2個月上限。
同時,台灣中油、台電、台糖及台水4家國營企業,自100年度生效。
現行國營事業「年終獎金」是指「績效」和「考成」獎金;績效獎金須先排除政策因素算出盈餘,再經公式核算盈餘後發給,上限為2.6個月。
考成獎金部分,為結合年度團體考成和個人考核,依「等第」發給不同標準獎金,每年5、6月由行政院長核定前一年度考成後發放,考成獎金最多2個月。
經濟部101年12月底核定100年度績效獎金,以中油2.6個月最高,漢翔1.88個月居次。台電、台水及台糖分別為1.65個月、1.46個月及1.31個月。
劉明忠對中央社記者表示,依立院決議,油電糖水等4家國營事業員工,如有借支100年度的經營績效獎金,應依各公司規定,在3個月或6個月的期限內返還。
外界質疑,油電糖水4家國營事業100年度的績效不同,齊頭式平等全部領1.2個月績效獎金,對努力工作的員工不公平,達不到激勵目的。
劉明忠,立院決議是「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會遵照辦理,一視同仁。
不過,國公營企業所屬工會表示,為謀自救,將在2月2日上街頭,表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