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1倍,金管會並於去年4月6日訂定旨揭計算方法說明。
根據修正重點,將明確規定以台灣地區母行淨值作為基準,計算對大陸地區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上限計算;另台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投資及資金拆存,也配合計入對大陸地區子行的投資及資金拆存金額。
在放寬規定部分,未來台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將不計入尚未撥款的放款金額。且考量同業資金拆存具期間短及風險低的特性,未來資金拆存予投資等級以上的銀行同業,且剩餘期限不足3個月者,計入淨值將以總額的20%計算;另風險移轉也配合修正,不再計入資金拆存的移轉金額。
金管會表示,現在銀行對大陸曝險約9000多億元,而現在銀行淨值為2兆4000多億元,因此大陸曝險未及淨值的一半,若加計新修正的計算方式,可以增加3200億元的空間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