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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咖條款生效 金管會最快上半年修法 讓銀行提供資料給美國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3.01.14 00:00
美國「肥咖條款」今(2013)年元旦起生效,全球金融機構須向美國通報美國人在海外的金融資料,以供美國政府查稅,否則就要被美國政府扣30%的重稅。據了解,金管會預計最快今年上半年和美國簽署「跨政府協議」(IGA),修改銀行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讓國內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客戶資料給美方。

為追討美國有錢人藏在海外避稅的資產,美國於2010年通過「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簡稱「FATCA」,台灣稱為「肥咖條款」,此條款今年元旦生效。

據「肥咖條款」規定,外國銀行需將個人帳戶達5萬美元(約台幣150萬元)以上,或企業帳戶餘額達25萬美元(約台幣750萬元)等具美國公民身分客戶的資料向美方申報,否則在美投資收益會被客以30%重稅後才能匯出,逼迫金融業者就範。

我國銀行公會曾在2011年調查,發現7大行庫資產達「100萬美元」帳戶數每戶平均為2858戶,不過其中大多數都是不具美國籍、非美國的帳戶。有銀行業者估計,全台30餘家銀行加總,真正受影響的戶數僅有2、3萬戶。

據了解,行政院已於近日正式核定將由財政部與美國財政部洽簽「美、台稅務交換協定」,預計財政部應可在今年6月底以前和美國稅務局達成「稅務資料交換」的協定,只待雙方簽署最後協議,按進度美國即將正式向含台灣在內的海外美國稅務居民進行「全球大查稅」,而台灣銀行業也將按雙方的稅務協定,將資料交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交予美國財政部。

而金管會也擬搭配修改銀行法或個資法,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已有英、法、德國、日本等與美國簽訂IGA,行政院已針對「肥咖條款」組成跨部會小組,積極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最快時間在今年上半年,台灣就會和美國簽署「跨政府協議」,讓國內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客戶資料給美方。

新聞小辭典:肥咖條款

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0年3月18日簽署生效的就業加強法中,在稅務法(IRS Code)裡新增第四章,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FI)和稅務局(IRS)簽署類似合格中介協定(QIA)的協定;也就是,FFI必須申報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持有永久居留證(綠卡)的客戶資訊。

包括:客戶姓名、銀行帳戶、帳戶餘額等。

FFI若不簽約,需適用30%的就源扣繳稅率,即不配合的FFI日後在美國的投資收益,需先課稅30%後,才能匯出,等於投資收益大減。

第四章的規定,稱為「外國帳戶課稅遵行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台灣習慣以「肥咖條款」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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