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30歲的張女於去年6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的住處鬧肚疼,於是報案求援。消防人員接獲通報後,驅車將張女送醫,不料送醫途中張女腹痛如絞,痛得失控出手毆打消防員與救護員,導致他們頸部、腹部、手臂等處破皮紅腫,事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張女坦承犯行,並賠償兩人各新台幣1萬5000元,達成和解;辯護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張女案發時有病,容易出現情緒低落合併衝動行為。
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深具悔意,依傷害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繳交3萬元公益金給國庫,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30歲的張女於去年6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的住處鬧肚疼,於是報案求援。消防人員接獲通報後,驅車將張女送醫,不料送醫途中張女腹痛如絞,痛得失控出手毆打消防員與救護員,導致他們頸部、腹部、手臂等處破皮紅腫,事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張女坦承犯行,並賠償兩人各新台幣1萬5000元,達成和解;辯護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張女案發時有病,容易出現情緒低落合併衝動行為。
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深具悔意,依傷害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繳交3萬元公益金給國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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