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自民國89年起推動「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立法工作,在92年4月18日審議通過。條例中明訂對具保存價值樹木進行調查,建制台北市「綠色資源檔案」;2000年更訂為「台北市綠資源保護元年」,打造台北市成為生態城市願景。
依「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定義「受保護樹木」的標準,包括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樹胸圍2.5公尺以上、樹高15公尺以上、樹齡50年以上,以及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籐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依文化局統計,北市12個行政區(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台北市立動物園等未開發地區,以及松菸文化體育園區)「受保護樹木」一共1663棵。
其中以中正區的305棵最多,其次依序為北投區297棵、士林區260棵、大安區218棵。中山區157棵、萬華區114棵、文山區109棵、大同區75棵、松山區42棵、內湖區39棵、南港區27棵,信義區最少,僅20棵。
依「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受保護樹木,並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所以無論修剪、移植,或是要處理病蟲害,都要事先向文化局提出計畫,經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批准後,始可依計畫內容進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