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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指甲遭制止 女毆人判刑

中央社/ 2013.01.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隋姓女子與3名互不相識的乘客共乘計程車,卻因在車內剪指甲遭制止,就毆打其中一名乘客。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她4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隋姓女子於民國100年10月間,與互不相識的3名乘客共乘計程車,自基隆市前往台北市。

隋女於車輛行經台北市市民大道與東興路口時,因不滿遭另名楊姓女乘客制止她剪指甲,就在車內毆打楊女臉部及鼻梁。楊女報警處理。

楊女供稱,隋女在車上剪指甲,指甲碎片飛到她身上,她制止楊女,結果楊女就開始邊噴口水邊罵她,之後動手打她左臉和鼻梁。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隋女僅因細故爭執就毆打楊女,犯後又未能坦然承認錯誤,向楊女道歉、和解,依傷害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院審理後駁回隋女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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