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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狼師不得在補習班任職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3.01.11 00:00
為防堵狼師流竄至校外的教學機構,立法院院會今天(11日)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明定有事實認定性騷擾、性侵的犯罪或嫌疑者,不得在補習班、安親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

過去學校老師向學生伸出狼爪的案件時有所聞,為避免校園狼師流竄至補習班,繼續性侵或性騷擾學生,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提出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說:『(原音)未來我們補習班請的老師,如果他過去有性侵之類的這些犯罪,被定罪過,就規定補習班不能請這一類的老師去任教。』

另外,為保障學生權益,減少消費糾紛,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應訂出定型化契約範本,補習班必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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