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學校老師向學生伸出狼爪的案件時有所聞,為避免校園狼師流竄至補習班,繼續性侵或性騷擾學生,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提出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說:『(原音)未來我們補習班請的老師,如果他過去有性侵之類的這些犯罪,被定罪過,就規定補習班不能請這一類的老師去任教。』
另外,為保障學生權益,減少消費糾紛,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應訂出定型化契約範本,補習班必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