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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盜營業秘密處重刑

中央社/ 2013.01.11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域外不法使用營業秘密,最重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境內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若犯罪所得超過1000萬元,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境外或域外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增訂條文規定,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犯罪所得利益若超過5000萬元,得在所得利益2倍到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受訪時表示,電子公司高層被韓國高薪挖走,顯見營業秘密外流嚴重影響台灣競爭力,連帶影響產業創新能力。修法後國際商業間諜行為可比照國際法制課重責,妥善解決台灣企業營業秘密外洩困境,留住人才,也讓外國尖端技術願意到台灣投資。

她說,台灣罰則輕,外國先進科技不敢到台灣,憂慮科技外流到中國大陸、韓國,修法最主要阻絕境外營業秘密行為,打造台灣科技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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