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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秘法修正三讀 洩密境外最重刑期10年罰金5千萬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3.01.11 00:00
為遏止重大商業祕密外洩,立法院院會今天(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侵害營業祕密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洩密至境外,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多併科5千萬罰金,如犯罪所得超過5千萬,還可酌量加重2倍至10倍。

友達公司爆發高階主管涉嫌洩漏商業機密,凸顯台灣的「營業秘密法」規範明顯不足。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對洩密的罰則。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未來國際間諜的行為將被課以重刑,以解決企業營業秘密外洩的困境,並進一步留住台灣的人才、吸引國外尖端技術來台投資。她說:『(原音)也透過今天修正的營業秘密法,我們希望留住台灣的人才,也透過這樣的修法,能夠讓外國尖端的技術願意來台投資,讓台灣在科技舞台上能夠再次綻放亮眼的表現。』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對於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的不法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洩密至境外,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而洩密至境外部分,則於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至於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營業秘密,而故意犯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罪者,則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此外,三讀條文新增「窩裡反」條款,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罪,如果洩密的員工自首或吐實,受害廠商可以不告洩密員工,而僅提告竊取商業祕密的廠商。不過,由於洩密至境外不只侵害企業所有人權益,也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因此不屬於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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