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1)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明訂被認定性侵、性騷擾者,不得在補習班任職。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 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等四類人,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
除禁止「狼師」到補習班任職外,三讀條文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並強化設施檢查強度等,到補習班消費須簽訂書面契約,且可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以減少補習班聘用狼師機會並減少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