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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吶喊 盼身分證年限改4年

中央社/ 2013.01.1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1日電)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今天說,立法院應儘速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改4年。

按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配偶依規定許可在台灣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超過183天,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者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各地分會成員上午聚集立法院陳情,會長鍾錦明表示,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比其他國籍配偶多2年,制度不公平且歧視,希望聽見陸配聲音,儘快將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修改為4年。

與會的大陸配偶代表也說,不應該用政治角度看待陸配,陸配生活在台灣,對台灣也有很多貢獻,應儘快給她們公平待遇。

除關注陸配權益,記者會也替陸生發聲,盼陸生儘快納入台灣全民健康保險。

有關陸配身分證取得年限修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部分國民黨立委、親民黨團都有提出修法,其中行政院版本將長期居留條件改為連續居住3年,且每年住183天以上,而長期居留一年且居住滿335天以上,或住滿2年且每年住270日以上,或住滿5年且每年住183天以上者,可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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