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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電子: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五、代號81125)賣回權行使作業。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10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1/102.公司名稱: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無。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五)於102年04月20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向交易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檔案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103.03%),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二)本公司將於102年03月21日前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為:自102年03月22日起至102年04月2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請於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向交易證券商申請即102年04月19日前)。(四)本公司訂102年04月20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五)債券賣回手續: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檢附證券存摺,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六)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統一於102年04月24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由債權人自行負擔)。(七)依所得稅法第14-1條之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即免扣證27萬元)之規定,並於債息發放時即扣繳稅款(實際稅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憑單將於一百零三年元月份另函寄出。(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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