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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喜過春節 桃園縣年假規定報您知!

大成報/ 2013.01.10 00:00
【記者黃泰綸/桃園報導】今年春節公務機關放假有9天,但勞工是否須比照?或有不同的放假方式?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說明,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2/9)與春節(正月初一~初三,2/10~2/12)皆須放假。102年除夕是週六,正月初一是週日,勞工是否應該補假,應按其工時制度,有下列可能:

一、 如果工時制度為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之勞工,可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7 日連休9天,但是102年2月23日要補行上班。

二、 如果工時制度係採週休2日之勞工(例假日為週日),但不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之公司,週日適逢國定假日,可補假一日,週六係屬休息日,是否另行再補假一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休假日應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4日連休6天。

三、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2日之勞工(例假日為週日)。則有兩種情形:

(1)102年2月9日是屬不用上班之週六,該週六係屬休息日,是否另行再補假一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週日仍須補假一日,休假日應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4日連休6天。

(2)102年2月9日係屬應出勤之日者,該日不用出勤,僅須針對週日補假一日,休假日應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3日連休5天。

惟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出勤工資外,要另外發給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擇日補休。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關心您!!大成報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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