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果工時制度為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之勞工,可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7 日連休9天,但是102年2月23日要補行上班。
二、 如果工時制度係採週休2日之勞工(例假日為週日),但不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之公司,週日適逢國定假日,可補假一日,週六係屬休息日,是否另行再補假一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休假日應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4日連休6天。
三、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2日之勞工(例假日為週日)。則有兩種情形:
(1)102年2月9日是屬不用上班之週六,該週六係屬休息日,是否另行再補假一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週日仍須補假一日,休假日應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4日連休6天。
(2)102年2月9日係屬應出勤之日者,該日不用出勤,僅須針對週日補假一日,休假日應從102年2月9日~102年2月13日連休5天。
惟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出勤工資外,要另外發給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擇日補休。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關心您!!大成報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