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增訂經地方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少逕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的規定;若不適於交由父母或監護人保護教養者,則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
草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教養的兒少應派社工前往訪視輔導;輔導難收成效者,得檢具事證,向法院聲請另外安置於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處遇。
為落實人權保障,草案增訂安置於中途學校、相關機構或寄養家庭的兒少,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安置或改為適當處遇,並增訂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提出抗告。
草案增訂,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令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落實追蹤輔導,草案規定強制追蹤輔導的機制,以及追蹤輔導、協助兒少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教育、勞工、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草案增列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並明定罰則。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的成因及型態日趨複雜,媒體及網路的訊息傳播管道多元,使兒童及少年較以往更容易受到影響。
他說,為因應目前環境需要,內政部全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相關防制作為,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1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