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表示未修正前第十三條規定:「民前六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合法公墓者,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比照本市市民;埋葬於本市非合法公墓者,使用規費以二倍計收。」市府特別考量當時地廣人稀,對於親人埋葬地點之擇定,後代子孫希望能將親人埋葬於自有之土地上,然而現今社會環境因素、法令及民眾意識提昇,已不允許埋葬非合法公墓,衡諸時空背景與風俗民情,皆認不宜採現行法規邏輯去箝制當時之社會風氣,以符民情並受惠民眾。
故修正條例第十三條為:「民前六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比照本市市民計收。」舉例說明:依舊條例欲將民前六年以前死亡而葬於私人土地(非合法公墓)之先人骨骸遷至本市大坪頂納骨堂,一塔位須花費新台幣5萬元,而新條例實施後民眾只須負擔新台幣2萬5仟元,讓民眾荷包現省一半。
民政處宗教禮儀科表示:市府業於102年1月2日公告新修正之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並自102年1月4日起施行有關本次修正條文(含附表)已刊登在市府民政處網站上,請民眾瀏覽並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