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今天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昨天發布。這項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進行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公務機關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報導說,這項司法解釋也明確濫用職權罪和怠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大陸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作出規定,導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謊報瞞報事故將加重處罰,自今天開始施行。
報導引述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瀆職犯罪主要是2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不作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應該履行的職責不作為;另外一種是亂作為,不應該幹的事情偏偏濫用職權」。瀆職犯罪是貪污賄賂犯罪、經濟犯罪的重要誘因。
大陸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中包括37項罪名,報導說,目前這份司法解釋涉及其中濫用職權和怠忽職守2項罪名,對於其他罪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在著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