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昨取得朝野協商決議經濟部所屬中油、台電、台水、台糖等國營事業四家100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並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
陳揆表示,立法院係依法行使其職權,但國營事業有各種型態、種類及業務性質,尤其部分國營事業是在市場上和其他同業競爭,所以國營事業是否能在競爭市場裡獲利,必須要考量其是否具備和同業競爭之條件因素。
另外,因部分國營事業其薪資及績效獎金,與民間同業比較已相對偏低,如再刪減績效獎金,可能將無法留任或吸引優秀人才為國營事業打拚。
陳揆強調,各部會所屬國營事業績效情形差異甚大,所負擔之政策任務輕重亦有所不同,如不分盈虧一律刪減為1.2個月,將失去績效獎金鼓勵員工士氣之政策意義,故就國營事業之不同型態且肩負不同政策性任務,應相對給予不同考量,用較為精細的程序及方法來評估其表現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