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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非公務員即不算貪污

自由時報/ 2013.01.0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項程鎮/台北報導〕針對國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經費是否涉貪,檢察總長黃世銘昨未出面回應,僅透過書記官長洪泰文表示,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研究經費,以公款購置與研究無關的物品私用,依法就是構成貪污的詐取財物,檢方並非要打擊學術界,而是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檢察總長:依法偵處

至於彰化地檢署起訴相關教授,據了解,彰檢事先並未向總長黃世銘報告,彰化檢方是根據最高檢察署去年召開的會議結論,認定國立大學教職人員向國科會等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經費,若申報不實,詐領財物私用,即構成貪污罪的法律見解來依法偵處。

司改會:不反對修法除罪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表示,很難反對司法機關依法論法,不過,整起事件讓他覺得明顯是「情輕法重」,比照特別費案,既然立委可以修法「除罪化」,他認為社會也能有空間來諒解這些涉案學者,他不反對立法機關研議、討論是否比照辦理來為學術界解套。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教授涉詐領案已進入偵查階段,法務部「不介入、不指導、不干涉」,尊重檢方專業法律判斷及偵查所認定的事實。

至於貪污治罪條例是否需修法?陳守煌表示,法條本身並無問題,目前爭議是:「教授領取國科會等機關的研究費或補助費,算不算是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如認定不是「授權公務員」,詐領研究費或補助費就不算貪污,至於該採哪種見解,需要檢方依個案就犯罪事實來認定。

不具名檢察官也說,教授是否有公務員資格,並適用貪污罪,仍有待釐清,將來恐怕上法院還有得吵。

法界人士說,目前司法實務上有兩件類似案件的判決,包括余哲仁在十年前任職國立嘉義大學教授時,以不實單據請款採購機器、卻把機器納為己有,被依貪污罪判刑三年半。另一件則是有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採購,卻將部分款項清償個人債務,被台南高分院依貪污罪判刑五年,全案仍在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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