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邱的父母控告蔡垂漳涉嫌過失重傷害及求償,刑事部分,高等法院判蔡6月徒刑確定,准予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民事部份,蔡垂漳主張,案發時,邱某違規超速,應自負過失責任。蔡指出,案發地速限40公里,邱某車速60公里,且欲自汽車前方經過,才會造成如此嚴重傷害。
蔡某認為,如果邱某未違規行駛,而能及時煞車,應是如同當時連環撞的其他騎士一樣,僅有皮肉傷,甚至不會受傷。蔡某並認為,邱某在送到醫院時,意識清楚,會成為植物人,應是醫院延誤醫療所致。
高等法院認為,蔡垂漳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而肇事,應負起賠償責任,但案發時邱某的確超速,也應負起3成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