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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別墅無溫泉 建設公司判賠

中央社/ 2013.01.0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彭男買下自稱「戶戶有溫泉」的房屋,卻無溫泉可用,向建設公司請求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判建設公司賠償新台幣121萬多元。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一家建設公司在基隆市的建案宣稱是「戶戶有溫泉的別墅」。一名彭姓男子買下建案某棟4樓後,卻發現沒有溫泉可用,屋內還有漏水、壁癌的瑕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及漏水修繕費用。

建設公司主張,溫泉的相關設備早已設置完成,待取得溫泉營運許可後即可供水使用,尚未提供溫泉是因行政程序未完結,並非不能補正;此外,他們多次派員前往彭男房屋修復漏水等瑕疵,均遭拒絕,彭男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

法院一審判建設公司給付彭男180萬多元;兩造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建設公司因未完成「溫泉經營許可」及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而在交屋時未能提供溫泉供彭男使用是事實;此外,無論彭男是否拒絕修繕,建設公司都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高院依鑑價報告,判彭男可請求減少無溫泉的價金77萬多元、漏水瑕疵的價金44萬多元,共可獲121萬多元。彭男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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