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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7月上路 無水權業者 恐遭停業

自由時報/ 2013.01.06 00:00
業者多願配合 強調不會調漲價格

〔自由時報記者郭顏慧/新北報導〕緩衝七年的溫泉法將在今年七月一日實施,屆時溫泉業者使用溫泉水必須取得合法水權且按水表度數支付「溫泉取用費」,七月以後若業者仍未取得合法水權,最重恐遭停業處分,多數業者都表示願意配合,且強調不會為了平衡經營成本,調漲泡湯價格。

新北市水利局副局長宋德仁說,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濟部於民國九十四年起訂定「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凡取用溫泉者,不管是不是合法溫泉業者,都必須繳交「溫泉取用費」。

宋德仁說,由於徵收方式幾經波折,新北市前年三月才正式開徵,收費起算時間必須回溯至法令訂定的九十五年,按照經濟部規定,每度溫泉收費九元,一○三年前減半,以每度四‧五元徵收,總計兩年共收取烏來、金山和萬里等地溫泉業者一千四百萬元溫泉取用費。

宋德仁說,現階段不管有無合法取得水權,業者都必須繳交溫泉取用費,合法業者以水表計算,既有業者(不合法者)以自行呈報的年平均溫泉使用量計價,上限不得超過七十立方公尺,但今年七月以後,若溫泉業者還是無法取得合法水權,依法市府可勒令停業,目前全市有五十家合法業者,九十六家既有業者,市府正持續輔導,希望業者主動提出申請,不要心存僥倖。

舊金山總督溫泉會館經理鄭惠啟認為,課徵「溫泉取用費」難免會增加經營成本,但不會漲價,將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畢竟現在經濟不景氣,誰都不想嚇跑客人。

烏來區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高淑敏認為,繳交「溫泉取用費」雖然會增加營運成本,但假使政府能妥善運用這筆基金改善各地溫泉區設施,相信業者都是繳得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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