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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 建立法源

自由時報/ 2013.01.0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我國移交受刑人的基本法源,未來受刑人提出申請,經我國、移交國和受刑人三方同意,只要移交犯罪在雙方國均屬可罰,且受刑人還有一年以上的殘餘刑期,即可申請辦理移交。

潛逃出境經濟、貪污犯不適用

不過,從台灣潛逃出境的經濟犯和貪污犯不適用本法,因為本法只限在國外犯罪的受刑人,如果是在台灣犯罪的被告,潛逃出境後,無法引用本法請他國將這名被告移交回台。

台灣人在中國坐牢逾1300人

目前在台灣監獄服刑的外國人共五百八十一人,其中中國人有四十四人,港澳人士為三十八人,而台灣人在中國犯罪服刑超過一千三百人,在泰國坐牢超過一百人。

受刑人移交 須符合六條件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受刑人移交必須符合六項條件:第一、移交必須經過受刑人、我國與移交國三方同意;第二、受刑人的罪行必須在雙方國均屬可罰;第三、受刑人所殘餘的刑期必須超過一年;第四、受刑人必須具備移交國國籍,接受回我國者,也必須具有我國國籍和戶籍;第五、受刑人與法定代理人未主張在移交國受到不公平的審判;第六、我國與移交國間必須出具書面保證互惠,並由法院認可移交國判決為刑期轉換,且已服刑期可折抵。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未來我國與中國、香港及澳門等地區的受刑人移交,也適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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