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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針對媒體報導澄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04 00:00
第二條 第31款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2.報導日期:102/01/043.報導內容:陸懲處面板壟斷,四家台廠在列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日前針對2001年到2006年的面板價格壟斷行為對多家面板業者裁罰,其中對本公司課予1620萬元之罰款及賠償。本公司對於類似案件的相關調查,向來採取配合態度,並盡力遵守各國法令,採取相當的措施避免類似行為再度發生。本公司已提列有關本案之各項費用,故對本公司之未來財務及業務均不會有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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