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民眾籌組團體自主辦理都更,內政部於2011年訂頒「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都更團體擬訂都更計畫的相關費用;對於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更者,則補助實施工程相關費用。
不過,考量一般民眾可能較為缺乏都更專業技術,因此內政部4日修正相關實施辦法,增列得由依法設立的都更事業機構申請補助,協助住戶辦理整建或維護工程施作。至於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更者,這次修法也放寬允許同時申請都更計畫及實施工程的補助經費,以縮短行政作業程序。
內政部營建署主秘陳肇琦指出,過去都更補助辦法以戶數計算,但各住宅坪數不同,需進行整建或維護的範圍也有所不同,因此這次修法改以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經費額度,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此外,陳肇琦表示,依現行規定,各地方政府辦理都更補助作業須依各縣市財務狀況編列配合款,但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源有限,因此內政部這次修法取消地方政府編列自籌款的規定,以減輕地方政府負擔,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推動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