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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 中國千名台籍受刑人適用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1.04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1.04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民眾在國外犯罪服刑,殘刑1年以上即可申請移交,經移交國同意後返國服刑。這次修法也將台灣與中、港、澳間的受刑人移交納入準用,因此,光是在中國超過1千名的台籍受刑人也適用。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通過建立我國移交受刑人的基本法源,避免受刑人在一個文化、語言不通的監獄中服刑,家屬探視不易,而且難收矯治之效,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該法令對於在他國服刑的我國國民而言,會有更人道的處遇。同時,乜能順應國際局勢,提升我國人權形象以及彰顯司法主權。

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受刑人移交必須有當事人、我國及與移交國3方同意,而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必須雙方均屬可罰,所殘餘的刑期超過1年,且受刑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沒有主張在移交國受到不公平審判。

根據法令,我國與移交國須出具書面互惠保證。基於尊重移交國判決,法院應認可判決並為折抵刑期依據,有新事證也須移送移交國再依法處理。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在中國、香港及澳門服刑的國人也準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規定。據法務部統計,目前在中國及香港、澳門地區服刑的國人約1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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